依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5月23日颁布的《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中第二十一条“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,应当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许可手续。”和第二十二条“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,应当参加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机构的培训,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,方可上岗。”的规定,凡在本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的本市或外地企业,均须向市爱卫会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手续,并取得《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证》,其从业人员取得市爱卫会办公室颁发的《天津市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》后,方可从事病媒生物防治经营服务。一经发现无有效“行政许可证”的企业在本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经营服务的,或无有效“培训合格证”的人员上岗作业的,市爱卫会办公室将依照《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第四十条的规定,对其予以行政处罚。望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注意,在需要灭鼠、灭蚊、灭蝇、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时,请认真查验服务企业的“行政许可证”和作业人员的“培训合格证”。
自2007年10月以来,市爱卫会办公室已经向89家企业颁发了《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证》。按照市爱卫会办公室颁布的《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中“行政许可证”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,其中,有14家公司未能如期申请重新办理行政许可,其“行政许可证”已经注销。截至2012年2月15日,持有有效的《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证》的企业共75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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